法律系學生:做大狀還是事務律師?

LLB JD PCLL法律系學生永恆的問題: 選擇做大狀 (barrister) 還是事務律師 (solicitor)? 本文從工作範圍分析兩者工作的分別。



作者:SJ


    律師 (solicitor)

所謂 soli,受僱律師行收薪,工作範圍比較廣泛:訴訟(民事,刑事),起草各種合約 (包括商業合約,買賣樓宇等),各種類訴訟法律程序(包括離婚破產)等。


    大律師 (barrister)

所謂做bar,又稱 counsel,獨自經營,需要加入大律師事務所 (Chambers)的一個房間並自行交租,工作範圍基本上只限於訴訟。



鑑於律師與大律師工作範圍於“訴訟”重疊,讓我們來分析一下兩者的工作吧!



  1         當你需要遭遇法律問題,需要找律師咨詢時,一定會先找一位 事務律師。律師會閱讀你提供的文件,與你開會討論案件,然後建議你是否應該出一封 “律師信” ( demand / pre-action letter) 以警告對方:如對方不符合你開出的條件,你將會展開法律程序追訴。 在比較罕有的情況,也有可能需要延聘大律師提供書面的正式法律意見 (Counsel opinion/advice)


  2         當你決定起訴對方時,事務律師 會替你準備“入稟” 所需的文件,一般來說是一份 “ 傳訊令狀 (Writ of Summons)”,裡面通常有一份 “申索陳述書 (Statement of Claim)”,是為訟書 (Pleadings)的一種。基於案情以及事務律師的經驗,有時候 “申索陳述書” 會轉介給一位 大律師 起草。


  3         案件隨即進入訟書階段,對方會在指定時間內發出 “抗辯書(Defence)”,視乎情況,雙方可能會發出 “反申索書(Counterclaim)”以及 “對反申索的抗辯書 (Defence to Counterclaim)”。這些訟書,可能由事務律師,亦可能由大律師起草。


  4         在此期間,可能其中一方需要向法庭作出申請 (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),例如申請延長存檔某份訟書的日期,或修改一份已發出的訟書等。這些程序通常由事務律師提出。但也有一些申請時不時會由大律師進行,例如臨時禁制令 (interlocutory injunction)


  5         訟書階段結束後,控辯雙方會進行文件披露(discovery),準備證人供詞(Witness statements)以及交換文件的程序 ,通常由事務律師進行。


  6         同時間,雙方會進行案件管理程序 (Case Management),例如案件管理會議 (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),屬於內庭聆訊,有時由大律師,有時則由事務律師進行。


  7         在排期後,審訊日期前的一個星期左右,事務律師需要準備好審訊文件冊 (trial bundle),並存檔法庭以及交給對方以及大律師。


  8         正式開始審訊,如果在高等法院或以上的公開審訊,則必須由大律師出庭。 如果在區域法院 (District Court) 或以下,則大律師與事務律師皆可以出庭。但是,行業比較多的做法,是即使在區域法院或裁判院,審訊依然通常會由大律師代表出庭。


  9         在法庭判決後,執行法庭的判令 (judgment),通常由事務律師進行,例如凍結敗方銀行戶口 (garnishee proceedings),抄家 (writ of fi fa),抵押令 (charging order),甚至申請敗方破產等。這些程序需要準備大量文書,例如誓章(Affirmation/ Affidavit),皆由事務律師起草以讓客戶在事務律師見證下簽署。其後通常法庭會安排內庭聆訊,通常由事務律師出庭,聆訊後法庭會作出命令,該命令通常由原告人一方事務律師起草,然後再送達法庭蓋章( sealing)



由此可見,大律師比事務律師更為專注法律方面的研究,以及會有更多的出庭經驗。


事務律師則較多的準備文書以及起草的工作,以及需要統籌案件從頭到尾的來龍去脈,以及為客戶的整體利益作戰略思考。


假如打官司是一場戰爭,大律師更像是前線特種部隊,熟悉戰術,需要衝鋒陷陣。


萬一準備不足,在法庭內大律師是首當其衝遭法官批評的人。但是,準備充足,表現發揮良好,甚至贏官司的話,通常法官以至客戶更會把功勞歸於大律師,成功感極高。


而事務律師更像是指揮與後援中心,需要協調調動大律師以及客戶。 而且,通常事務律師會向客戶建議是否需要聘請大律師,以及應該聘請哪一位大律師。可以說是掌握官司前進後退的命脈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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